按1:第一次知道哈佛公开课《公正》,源自几年前笔者与一位同学(留学哈佛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大学从教)在电话聊天中的讨论,他向我介绍和推荐了这位教授在其授课中所论及的有关有轨电车撞人事件的观点,并发给我有关的授课视频链接(原链接找不到了,这个可以打开: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dW411J72u?p=1)。当时我们的讨论只涉及该课程中有关电车该如何进行转向选择的内容,事后我一直没有把我对这个问题的观点写成文字。前几日曾杰先生在我的博文“内卷是社会阶层观的产物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3234816&do=blog&id=1297222后,再次提到这个课程,激起了我要仔细地把我对该堂课中两个案例的观点详细写出来的欲望。以下是笔者综合我以前对此的观点,并重新做了全盘思考后,对该堂课中的两个案例乃至该如何看待公正问题的详细分析和论述。
按2:初次看到哈佛大学桑德尔教授的这一系列公开课视频画面,颇有些惊讶的感觉,首先惊讶于其现场听课人数的规模之大(两层楼的报告厅,现场听众近千人)。细听细看之后,发觉这课的确讲得非常好,主要好在以下两个方面:1)能够直面人性地进行深刻思考分析,知识面广博而又深刻,颇有学识智慧方面的启发性;2)同时又能在课堂组织上温文尔雅地进行理性而又包容的讨论与辩论,火候掌握得非常好。总的来说,该课程不论是实质内容方面还是课堂的组织方面都很值得学习和借鉴。但是,尽管该课程有很多做得非常好的地方,也有一些瑕疵之处。首先,过多的信息罗列、过多的旁证博弈,虽然极大地拓展了听众的知识视野,让听众能够更加广泛地了解到相关领域的知识背景和相关学者的代表性观点,但却会因此带来信息上的过于庞杂和对公正问题本身的深究不足和聚焦力被分散等现象,也会导致无法在有限的课时中进行授课者自己的完整的系统的论述,因此,该课程的许多讨论最后往往以各自保留自己的观点做结尾(当然,让大家知道不同的人,不同价值观,道德观和不同宗教信仰的人对同一事务有什么样的不同观点本身的确很好,很有价值),或是仅仅简要地给出了教师自己的几个核心观点和所提炼的核心问题,但在这些核心观点和核心问题的逻辑论证方面做得有些不够充分或不够严密。也就是说,在对何为公正这个问题的逻辑梳理上,该课程还有进一步提高的空间。以下是笔者对何为公正这个问题的详细论述和逻辑梳理。
让我们首先从该次课的两个案例分析开始。
第一个案例:有轨电车转向问题。笔者认为,要对这个案例中的公正和伦理道德问题进行准确的判断(无论是道德判断还是法律判断),都必须围绕具体的细节情形来展开。比如司机在决定是否转向之前,他到底是经历了怎样的观察了解过程呢?是先看到了左边有一个人,后看到右边有五个人?还是先看到右边有五个人后看到左边只有一个人?在他看到左右具体情形的过程中他有多少时间来应对、他是如何应对的?以及,在他完整地了解了左右情形之后,他有多长的再次调整的反应时间?上述这些问题对于司机做判断都会有巨大的影响。因此对这个案例的讨论,不能简单的假设为他已经事先全部知道前面的具体情形,而且他还有足够的时间去思考到底该转向左边还是转向右边。此外,同样重要的问题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司机恐怕无法准确判断如果他转向左边的话,是否一定会把这一个人给撞了或撞死,而如果他转向右边的话,是否一定会把那五个人全部撞了或撞死(另外,值得考虑的是:1个人逃跑成功的概率,肯定大于5个人都逃跑成功的概率,因此转向一个人的方向,如果反应时间足够的话,这种选择通常不应被道德追问和道德谴责,虽然这种直觉式的反应有功利主义的考量因素,但这种避免更大的伤害,力图将伤害最小化的直觉反应是正常的人性和正常的应急反应,不应简单升级为对当事司机的‘是撞死1个人还是撞死5个人’的道德拷问和道德选择问题)。因此,上述的种种情形和种种疑问,都意味着对这个案例的讨论必须深入具体的细节进行辨析,而不能泛泛而论,因为对于司机来说,他在很多情形下并没有机会去详细思考这些细节的问题,更多的是直觉性地进行避让的,而非事先自己故意甚至恶意的去那么做的(如果有故意或恶意的情形的话,那就是另外的案情了)。因此,这个案例并非一个简单地可以归结为究竟是五个人的命重要还是一个人的命重要的功利主义或社会效用之类的问题,不应过于粗略地就此案例进行空泛的道德追问和公正性追问。如果真发生了这种案例,也必须首先通过对案件的具体信息进行调查取证后,有了切实的证据再进行公正性辨析和相关的道德判断与法律判断。
第二个案例:1884年的玛格丽特号游轮吃人事件。对于这个真实案例的分析和判断,同样首先要结合具体的情形尤其是具体的证据来做分析梳理(当然,桑德尔教授的课堂上关于这个案例的讨论做得已经很好,而且整体来说要比第一个案例做得更好)。以下是笔者对于这个案例的分析思路:
1、首先需要深究的是,在该案件的发展过程中,究竟有哪些事情是真正实际发生了的。杀人的船员、吃人的船员、被杀的船员他们之间究竟真正做过哪些协商和讨论?这些证据和证言是否可以采信?
2、其次,如果相关的证言和证据可以被采信,如果发案过程中他们真的事先做了协商和讨论的话,最后的评判结果必须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形来进行。因此,接下来我们需要首先通过梳理,分类出不同的情形,来对各类情形中的公正、道德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这些具体的情形,在桑德尔教授在课堂上已经做了比较好的划分和讨论,但仍然有些更加细节和重要的情形有所缺漏,本文给出如下的情形划分。
第一大类情形,抽签法。抽签法还应做不同情形的细分,如:大家都同意了用抽签的方法来决定谁先被吃;或是有少数人不同意抽签法但最终抽签法仍被执行了;等等。此外,即使是在大家都同意用抽签法的情形下,还可以做这样的细分:被抽中的人的确甘愿受死;被抽中的人反悔了不想被杀;等等。
第二大类情形,没有抽签。没有抽签又可细分为:谁最虚弱濒死谁先被吃;谁人际关系最疏远谁先被吃;谁先被杀死谁先被吃;等等。
假定我们已经完成了上述的案情情形梳理和相关的证据考察,接下来要讨论的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对于上述的任何一种具体情形,我们该以什么样的准则来进行相应的道德判断、公正判断和法律判断。
要辨析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回答这样一些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否‘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得人吃人’应该做为一个人类的基本道德底线和严格的法律底线?如果是的话,那么处理人吃人事件的方法和结果就很简单,在量刑上通常没有太多的讨论余地。但如果不是的话,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可能会有什么样的极端情形可以适当放宽这种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呢?比如,如果出现这样一种情形:‘这几个船员是整个人类仅剩的最后几个人,如果他们都死了,那么整个人类都灭亡了’,在这种情形下,用被人吃掉的方式牺牲其中的一个人来挽救另外的几个人,这种行为是否是可以接受的?可以接受到什么程度?更细节地,如果在这种情形下,还是征求了当事人自己的同意的,他自己愿意用自己被他人吃掉的方式去挽救其他几个人,这种情形下是否是可以接受的?此外,如果出现这样一些情形:其中的有些人是地位更加高的,有些人是地位更加低的;或是有些人家里有许多亲人孩子在等待自己回去,而有些人是孤儿;……;在这些情形下,是否可以将地位低的先吃掉,是否可以将孤儿先吃掉,……等等,这些做法是否可以被道德或被法律接受?可以接受到什么程度?
很显然,对上述这些问题的回答,与人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有关,更为具体地:既与案件当事人的价值观、道德观有关,也与参与评判的人的价值观和道德观有关,更与整个社会所达成的价值观共识和道德观共识是什么有关。如果案件的四位当事人中,他们一起持有这样的价值观/道德观,即:社会地位高的人享有比社会地位低的人更为优先的生存权(或是有家人在等待自己回去的人,比没有家人的孤儿享有更为优先的生存权),那么他们为了自己的存活,优先杀掉并吃掉那个层次地位低的人(或是优先杀掉那个没有家人在家等待的孤儿),在他们的这种价值观、道德观体系里,就是不违背道德的;但是,如果他们持有的是人人平等的价值观和道德观,持有的是不得人吃人的道德观,那么问题就更加复杂得多了,这种情况下就要回到上文所梳理过的那些问题中,去进行逐个分析和评判。此外,还有更为复杂且重要的问题是:该事件虽然是在四位案件当事人中发生的,但事件发生后,对此案进行最终裁决的人并不是那四个当事人自己,更不是存活的那三个当事人,而是由法官/陪审员等审判庭成员们来评判和裁决的。此时,审判庭成员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决定了案件的裁决结果。更为详细地,法庭审判还会有一审二审终审等现象,在审判的过程中还会有许多社会舆论的发生或介入现象,因此,最终的终审判决往往不仅是由更高级的审判庭来进行裁决的(封建君主制等特殊历史时期除外,这类问题需要另行讨论,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在现代社会中该如何看待和处理这类事件的问题),还是综合考虑和综合体现了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共识和道德观共识的,如果这种共识是基本明确且稳定的(包括条文清楚、逻辑清晰、证据详实、群体理性等),则最终的审判结果会被全社会所接纳,反之则会引起许多的纷争和矛盾。
讨论到这里,很显然,这类案件不仅涉及到杀人案本身的是非对错、罪行程度大小等问题,更涉及到在一个多元文化和多种宗教信仰并存的现代社会中,该如何进行不同文化和不同宗教信仰之间的价值观、道德观的调和,尤其是该达成什么样的基本价值观和基本道德观共识的问题。这种共识如果非常稀缺脆弱,如果并不稳固或并不理性,则必然带来各种或大或小的纷争或潜伏危机。而这个问题才是整个问题的根本所在。但是,又由于这个问题衍生的面会非常广甚至有些情形下会非常敏感,为聚焦于本文所讨论的这个案件本身,我们还是回到刚才的话题上来,即:如果弱肉强食(或是人与人之间是不平等)的道德观是不可被接受的,那么,与此相对应的另外一种道德体系(即:任何人都是相互平等的,都享有平等的生存权,都享有平等的人格尊严),在这种人人平等的价值观体系下,是否就可以为了某些人的生存而牺牲的个别人,或者牺牲其中的少数人的生命呢?更为具体地,回到桑德尔教授的课堂讨论中所提到过的这样一种看法来,即所谓的:‘活下来的三个人都是有家人有孩子的,有很多人在等他回家,他活着回去可以给整个社会带来更大的福利效用(或减少社会总的痛苦),而那个孤儿反正回家也没有家庭没有亲人在期待他的到来,因此他是可以被牺牲的’,这个观点无疑应该是错误的,因为,首先在人人平等的这样一种价值观理念下,这种看法违背了人人平等的这样一种基础性原则性的道德理念(功利主义的效用评价虽然可以进行定量,但其重要性应在原则性评价之后,原则性评价才应是第一位的),其次,你又如何知道这个孤儿的父母亲人在死前是否没有对这个孤儿的殷切期望和嘱托呢?如果有的话,他们的这种临终嘱托、临终期望(或者说在天之灵,如果有的话)是否也要得到尊重呢?……如果上述的这些如果显得过于复杂了,且无法准确判断、无法梳理清楚和无法准确取证的话,那么我们何不简单地回到人人平等的价值观和道德观中,并依据可以确实的证据和案情来对此类案件做评判,这样做不是更加稳妥、更加简洁、更加公正的么?在‘人人平等’、‘人不得吃人’等原则性评价优先,功利主义式的社会福利效用评价和工具式评价居其次的分析思路中,即使在评判中的确遇到了‘当事人是公平地抽签决定的’、‘被吃者自己同意’、‘被吃者已经休克衰竭或刚刚死亡’、‘如果不吃那个人的话,其他几个人一定会很快死去’等等特殊情形的话,顶多可以酌情适当减少对当事人的刑事惩罚力度,而不能减少更不应完全取消对当事人的道德谴责,更不应认为幸存者的吃人做法是可以在特殊情形下被完全接纳与原谅的,即使最终的审判中有饶恕和宽恕的现象,也应明确其中应存在这样一些道德上的分别:刑事饶恕不等于道德宽恕,道德宽恕不等于不需要道德谴责,他人的道德宽恕也不等于不需要道德自责。
综上,可以对全文做如下的概括和小结:
1)公正的评价需要有足够清晰的逻辑结构,需要有基于逻辑的证据辨析过程和道德辨析过程;对公正性的评价,既与所评价事物的具体信息有关,也与评价者所持的价值观、道德观有关;案件的具体信息,以及评价案件者的价值观和道德观,直接决定着对案件的公正性评价结果;公正性评价需要达成共识,缺乏共识的公正性评价是不稳定、不可靠的,共识对于公正性评价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包括对证据的共识、对价值观和道德观的共识,等等)。
2)社会的集体理性程度对于公正性的评价结果有着关键性的影响,包括:社会的集体理性程度不仅对于整个社会将达成怎样的公正性评价结果共识有决定性影响;更对于这种共识的稳定性、可靠性和持久性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3)功利主义不仅是一种通过效用进行价值计量的方法,如果泛功利主义地进行所有社会事务的评判和取舍的话,这种功利主义本身就成为了一种价值观。如果用这种唯功利主义价值观去排斥其他价值观,尤其是用工具式的量化计算结果来否定更为基本的社会原则、人文原则和道德原则的话,可能会导致功利主义的滥用和导致正义评价的本末倒置。
4)在公正性的评价中,原则性评价应优先,功利主义式的社会福利效用评价和工具式评价应居其次。功利主义的效用评价虽然可以进行定量,但其重要性应在原则性评价之后,原则性评价才应是第一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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