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秋学期
学校收费工作通知
正式公布
2020年秋学期学校收费公布
一、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包括在公办学校及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提供作业本。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费按批准的民办学校原收费标准减去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后收取,即小学减收700元/生.年,初中减收1000元/生.年;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费中必须扣除政府免费提供教科书、作业本的费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取体检费、城市小学困难班费和借读费。农村(包括省辖市所属农村乡镇、县及县级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寄宿生免收住宿费,对极少数不在校园范围内且产权(指土地证、产权证)明晰为社会力量举办的学生公寓,可继续收取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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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办普通高中按评估确认的星级收费,不得收取择校费。普通高中教材费(含磁带)、作业本费、社会实践活动费按核定的标准执行。普通高中必须在市教育局根据省定目录确定 的教材目录范围内选用教材。高一、高二年级可收取校服费(农村中学不作要求)。高一年级可收取军训服装费,军训服装采取租借的办法,按实际租金收取,每生收费不得超过30元/套。普通高中不得向学生收取补课费、体检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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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办中等职业教育一、二、三年级学生免收学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参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确定,学校招生简章公布的学费标准高于免学费财政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职业高中、综合高中和中等专业学校不得收取体检费,学生体检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职业高中、综合高中、中等专业学校课本费、作业本费由学校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同意后按实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二、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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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幼儿园收费应严格按照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扬价费〔2018〕58号)文件要求执行。市区公办幼儿园根据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五、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中电教教材费(小学6元/生.学期、初中8元/生.学期)和高中阶段学校电教教材费(8元/生.学期)应专款专用,按规定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要求集中统一采购电教教材。
六、学校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校服应遵循学生自愿购买的原则,各学校校服采购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具体收费标准按实际招标采购价格执行。市区中小学校服采购应严格按照《扬州市市区公办中小学校服采购管理办法》(扬教发〔2017〕94号)规定流程执行。学校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住宿费按标准执行。严禁将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用于学校其它支出。学校代办费的结算、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0〕336号)文件要求,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分班分项核算,学期末按实结算。学生伙食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关于调整扬州市区中小学食堂伙食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扬价费〔2016〕90号)文件标准执行。
七、各地要继续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确保每一个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失学。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公办幼儿园保育费、伙食费,公办小学和初中学杂费、伙食费、书本费、作业本费,公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书本费、住宿费和伙食费实施全额免费。各学校要继续加强收费管理,认真做好开学收费公示工作,严禁自立项目收费,严禁超标准收费。
来源 扬州发布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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