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建淼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树立法治思维,学会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至关重要。法治思维具有种种特点,其中“桥归桥,路归路”就是它的特点之一。
这可以从255年前的哈佛图书馆的一场火灾讲起。
1764年的一天深夜,美国哈佛大学发生了一场火灾。这场火灾烧毁了哈佛大学本部其中一个图书分馆。哈佛大学图书馆是美国最古老、世界上藏书最多、规模最大的大学图书馆。它拥有1500多万册图书,包括90多个不同专业的学术分馆,分别设立在波士顿地区、华盛顿特区、意大利的佛罗伦萨市及世界其他一些城市,仅在哈佛大学校本部就有几十个分馆。这个被大火吞噬的哈佛大学校内分馆储藏着很多珍贵的古书绝籍,它们也惨遭厄运,让人痛心疾首。
第二天,学校上下得知这场重大事故后,有一名学生显得忐忑不安、面色凝重。
突发的火灾把这名普通学生推到了一个特殊的位置,逼迫他做出两难选择。因为在这之前,他违反图书馆规则,悄悄把哈佛牧师捐赠的一本书带出馆外,准备优哉游哉地阅读完后再归还。突然之间,这本书就成为哈佛这批受赠的250本书中的唯一珍本。怎么办?是神不知鬼不觉地据为己有,还是光明坦荡地承认错误?经过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后,惴惴不安的学生终于敲开了校长办公室的门,说明情况后郑重地将书交还给了学校……
霍里厄克校长接下来的举动令人吃惊:他一方面收下书,对学生表示感谢,对学生的勇气和诚实予以褒奖;另一方面,他又作出了一个决定,将学生开除出校,理由是他违反了学校的借书规则。
这就是“桥归桥,路归路”的思维和处事方式。这个学生既有值得肯定和褒奖的勇气,同时也存在必须惩处的违规行为。褒奖归褒奖,惩处归惩处。不同的法律关系就应当泾渭分明。
真要树立“桥归桥,路归路”的思维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现实中有这样的案例:A向B借钱,B没有还款;B向A购房,也因此不付购房款,作为对价;接着,B又将房反租给A,A就同样不付房租,作为报复……法律是不允许这样混合处理的,而应当作为三个法律关系(借款关系、购房关系和租赁关系)分别处理。
一位男士出差,因航班取消而半夜返家。发现有一男人和其夫人搭奸。一气之下,将通奸男人打成重伤,结果该男士被判刑并被要求赔偿。这种结果不少中国人不能接受:道德上的侵权人恰恰成为法律上的被害人,而道德上的被害人又恰恰成为法律上的侵害人并受到惩处。但从法治思维上思考,这样的处理结果是可以被接受的,因为道德关系与法律关系是两种不同的社会关系。
法治上的分轨思维,源于法律适用上的特点。从法律适用上讲,不同的社会关系由不同的法律来调整,不同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不同的纠纷适用不同的诉讼途径和程序;即便在同一诉讼种类如民事诉讼中,不同的纠纷又要适用不同的案由并提出不同的诉讼请求,没有找准轨道就有可能导致有理者反而败诉。“桥归桥,路归路”处理方式的益处是:让不同的车各行其道,防止私刑和私力救济,阻却社会秩序的混乱。
这一思维还提醒我们,处理社会纠纷一定要分清法律关系和责任,不能无原则地和稀泥。据说一位大学教授夫妻俩闹离婚,女方揭示男方另有财产并提供了证据,法院判决平分夫妻共有财产;男方也说女方另有家产,但提不出证据,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男教师从此整天上访……最后上级维稳办找来学校领导说,让学校拿出钱来补给整天上访的男教师算了……这种做法万万不可取。它违反了“桥归桥,路归路”的处理规则,势必导致“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让闹事者被获益的后果所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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