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德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起草了《关于明确德州市公办高中阶段教育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如下:
一、管理权限
公办高中的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由市教育局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定调价建议,报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批准。调整公办高中学费标准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调整建议包括学校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收费开支、调整幅度、调整理由、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调整后对社会负担和学校收支影响,以及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
二、学费
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每生每学期800元,经省、市评估认定的公办特色高中,学费标准可在此基础上适当上浮。市属省级公办特色高中学费按1000元/生/学期标准收费,市属市级公办特色高中学费按900元/生/学期标准收费;县属公办特色高中学费经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批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另行申请制定。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公办高中办学条件标准的审核验收工作。
三、住宿费
(一)普通宿舍
每生每学期70元(含水电费),每间配备空调的,每生每学期可加收40元。
(二)公寓
1、基本条件
(1)每房间住宿不超过8人;
(2)每人配备一套床、橱柜,每间配备电风扇(或空调)、供暖设备等生活基本设施;
(3)每楼层设有卫生间、盥洗室、沐浴间,配备饮水设备、公共电话;
(4)配备专职宿管员、卫生保洁员,有健全的安保、卫生服务等管理制度。
2、收费标准
(1)7—8人间:每生每学期200元,每人配备整套桌椅的可加收20元,每间配备空调的可加收60元,每间设有阳台独立卫生间、配备独立沐浴设备的可分别加收10元,每楼层设有洗衣室且配备洗衣设备的可加收10元。
(2)5—6人间:每生每学期300元,每人配备整套桌椅的可加收20元,每间配备空调的可加收80元,每间设有独立卫生间、阳台、配备独立沐浴设备的可分别加收20元,每楼层设有洗衣室且配备洗衣设备的可加收20元。
(3)住宿人数4人及以下、体育等特色专业的住宿费标准另行申请、据实制定。
四、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一)服务性收费
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由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自愿选择,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二)代收费
代收费项目包括作业本费、学生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教辅材料费、高中课本费,由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自愿选择,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
(三)相关规定
与学校教学活动、教学管理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以及国家明令严禁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严禁学校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以及军训期间发生的费用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床上用品、日用生活品可由学校提出统一规格要求后由学生自主准备,不得强制统一采购。
五、其他规定
(一)收费方式
1、学费及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取。
2、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
(二)退费办法
学生退学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等。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学生休学、经批准转学等,参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的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
(三)有关要求
1、公办高中学费及住宿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学校提高收费标准,只限于入校的新生,老生继续执行入校时的收费标准;学校降低收费标准,老生新生均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费用减免按照财政、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4、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招生简章、门户网站、公众号、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和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自觉接受发改、教育、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其他说明事项
1、实施全日制教育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各类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收学费。
2、市属全日制教育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各类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等其他收费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由各县(市、区)(含天衢新区)按照管理权限制定。
3、公办高中和中职学校制定或调整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应根据实际住宿条件,按照相对应的收费标准,填写《德州市公办高中(中职)住宿费标准申报(核定)表》(见附件),于12月底前按隶属关系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学校不得擅自收费。
本通知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fgwcbdcjsk@dz.shandong.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德州市发改委
地址:德州市天衢新区康博大道368号,邮编:253077,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公办高中收费”字样。
(三)联系电话:0534-269368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30日。
(德州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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