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利用中国先进的高铁技术与极富竞争力的建设成本,将亚、欧、非各国紧密联系起来,无疑是“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一环,也是中国制造与经济转型升级的一张名片。不过,中国高铁走出去,正面临知识产权方面的阻碍和经验不足。
高铁走出去遭遇阻力
中国高铁技术的发展经历了引进、消化、再创新的过程。当年,我们按照国际规则从德、日、法、加、美等国企业购买了有关高铁的技术,支付了专利费,同时进行了改进创新,形成了改进技术的专利权。在中国使用还无问题,但是一旦走出国门,必然存在专利许可的问题:
第一,当时获得授权许可的专利效力能否用到国外?
第二,国内申请的专利在国外是不受保护的。中国高铁如果想在“一带一路”上驰骋,必须在沿路国家部署专利,否则,一旦外国公司已经申请了相关专利,中国企业就不得不留下“买路钱”。
事实上,随着中国高铁的走出步伐,外国拥有高铁技术的公司以及那些曾经许可给中国高铁专利技术的公司,在中国高铁的必经之路——俄罗斯、印度、巴基斯坦等多国纷纷申请专利,这可能是针对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战略。“一带一路”的其他主要国家,也都出现高铁专利申请活跃的现象。
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课题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深入分析。
在中国的专利申请中,中国籍申请人的专利申请量占有明显优势,占总申请量的86.2%。
国外主要高铁企业在中国也申请了一定数量的专利。其中西门子申请量为300件,有效量为97件;日立申请量为179件,有效量为87件;庞巴迪申请量为111件,有效量为76件;阿尔斯通申请量为96件,有效量为54件;川崎申请量为61件,有效量为16件。其专利申请主要集中在动车组技术和通信信号技术,这是高铁的核心技术领域。
在“一带一路”战略中,中国高铁出口的主要海外市场中,俄罗斯、印度分别是北线和南线中专利数据量较多的代表国家。
在俄罗斯,与高铁技术相关的专利申请主要来自于其本国(6544件),除此之外,来自德国的专利申请(342件)也占有一定的比例,中国在俄罗斯只有12件专利申请。
从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来看,主要集中在动车组技术(7329件)和通信信号技术(4468件)。其中,动车组方面的专利申请较为集中在配套技术、转向架和制动系统;通信信号技术方面的申请较为集中在调度集中CTC、地面子系统以及联锁子系统。
企业方面,西门子的申请量(70件)和授权量(40件)最大;庞巴迪也有一定数量的专利申请(14件),并且全部获得了授权,同样主要集中在高铁技术的核心领域即通信信号技术和动车组技术。可见中国一国的申请量尚不及一些企业。
在印度,与高铁技术相关的专利申请主要来自于美国(210件)和德国(115件),中国申请人在印度仅有3件申请。
企业方面,西门子的申请量(68件)和授权量(9件)最大;阿尔斯通和庞巴迪也有一定数量的专利申请(分别为17件和15件)和专利授权(分别为6件和2件)。
这些专利布局是否会成为中国高铁“走出去”的障碍?
前述课题组检索发现,当前发生在整个铁路领域的专利侵权纠纷还非常有限,以美国为例,从高速铁路开始发展的1960年代起共有58件专利涉及诉讼,其中涉及轨道车辆的专利技术最多,有30件,占比45%。
不过,自2001年之后,涉诉专利数量大幅度增加,尤其是轨道车辆和通信信号已成为诉讼热点。
事实上,中国在铁路领域也已有几家企业成为了被告方。
总之,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在中国合法地使用他人授权的专利技术,不意味着在其他国家也合法,要想让中国高铁作为走向世界的名片,还必须提前做好高铁专利的国外部署。
需强化产业政策属性
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理论研究方面,私权论(无形财产论)一直占据主流。但是在各国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以及实践上,却无不体现出强烈的产业政策立场。纵观各国在不同技术领域中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在同一技术领域中司法判例探戈舞般的左右摇摆,以及市场主体自相矛盾的知识产权保护观点,尽管都以捍卫智慧、保护创新为借口,但却决然掩盖不住背后针锋相对的产业利益之争。可以说,知识产权制度具有强烈的产业政策性。
1998年,美国通过了《松尼·波诺版权期限延长法案》,让原本于2003年寿终正寝的“米老鼠”IP,再获20年的新生。这一法案使得公众免费使用或模仿米老鼠的希望化为泡影,但却为大型传媒娱乐公司赢得了一次集体胜利,使这些公司避免因版权到期在版税收入方面蒙受巨额损失。有文章分析,“如果美国最高法院不同意延长保护期,带给迪斯尼的影响将是颠覆性的”。
基因专利保护同样渗透着浓重的产业利益色彩。
对基因是否给予专利保护的争议曾经异常激烈。就在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讨论其可能性和可行性时,企业已经迫不及待地提出了大量的专利申请,欧美专利局也已经给予了授权。
而当后发国家还在考虑如何给予基因专利保护定位的时候,发达国家又改变了多年开放基因专利授权的立场。
2009年,美国公共专利基金会和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对美国专利商标局和Myriad Genetics与美国犹他大学研究基金会提起了一起有关BRCA1和BRCA2基因突变进行检测的专利诉讼,质疑了基因专利的整个概念。法官认为:“我们希望在法庭上证明,人类基因专利本来就不应该首先获得专利”。原告认为“公司不应该获得人类基因组的权利。特定的测试或药物可以申请专利,但不是基因本身。”而原告律师认为“我们希望,这一挑战是结束基因专利的开始”,“没有人应该对人类身体一部分获得专利权。”
通过此案,至少美国法院已经给出了这样的信号:在对基因专利开放二十年之后,美国要对基因专利刹车。
但是,如果美欧改变了对基因专利的态度,那些成千上万已经授权的基因专利怎么处理?它们还是有独占权的专利吗?那么对于后发企业,一方面面对基因专利申请的严格把关,而在基因技术的应用上依然处于被动的竞争地位。
主导基因专利保护左右摇摆的因素究竟为何?看似学术之争的专利审查标准实际上还是产业利益决定基因专利的最终命运。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与完善不仅仅是应对国际压力的权宜之计,更是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战略决策与制度支撑。
但就现阶段而言,从国际竞争态势来看,知识产权保护与国家发展之间是有一定张力的。
必须清楚地认识到:知识产权制度从来就是市场竞争的工具,它服务于技术创新,服务于社会进步,但作为制度整体,它在根本上只能服务于本国的产业利益。
| 来源:凤凰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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