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2024年
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青岛大学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和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大学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大学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三条 青岛大学招生工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青岛大学(学校代码:11065)
第五条 学校地址:浮山校区(青岛市宁夏路308号)
金家岭校区(青岛市松岭路93号)
松山校区(青岛市登州路38号)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青岛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 青岛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受理关于招生工作中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
通信地址:青岛市宁夏路308号青岛大学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邮政编码:266071,电话:0532-85955750。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报考指南、学校招生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具体招生计划和专业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用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公平、公正、择优录取。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根据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打印录取通知书,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第十三条 对于进档考生,学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按考生高考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队,依次根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在高考改革省份的录取工作按照有关省份文件执行,高考改革省份投档考生须满足学校招生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在按照“院校专业组”投档的高考改革省份,根据考生志愿在同一专业组中安排专业。
考生高考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份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录取。对没有明确同分比较规则的省份,依次录取实考分高者、有政策加分者、相关科目分数高者,如仍相同,参考考生高中综合素质档案择优录取。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成绩、文综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成绩、理综成绩、语文成绩、外语成绩,高考改革省份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选考科目中最高分。
第十四条 当考生高考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根据高考投档成绩并适当参考考生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做退档处理。录取后不接受考生提出的退档申请,请考生合理填报专业志愿。
第十五条 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特殊类型招生按以下原则录取:
(一)体育教育专业录取
学校执行生源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体育类专业相关录取政策,考生进档后,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队确定录取顺序;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体育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成绩位次。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则作退档处理。
(二)其他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学校本年度相关类别招生简章及资格生公示等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均合格的考生。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份的有关规定执行,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六章 收费退费及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 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文件执行。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考生弄虚作假违纪行为,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取得规定的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由学校颁发相应学士学位证书。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青岛大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政策不一致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青岛大学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2- 83780001、83780002~9
邮 编:266071
学校网址:https://www.qdu.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zs.qdu.edu.cn
青岛理工大学2024年
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保障青岛理工大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理工大学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理工大学招生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开展招生工作。
第三条 青岛理工大学招生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青岛理工大学 学校代码:10429
第五条 学校地址:
1.黄岛校区:青岛市黄岛区嘉陵江东路777号
2.市北校区:青岛市市北区抚顺路11号
3.临沂校区:临沂市费县县城东外环108号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本科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青岛理工大学设立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全面负责招生工作。
第九条 青岛理工大学教务处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与就业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青岛理工大学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审批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统筹确定招生专业与分省招生计划。具体招生计划和专业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 招生专业与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通过青岛理工大学招生信息网(http://zhaosheng.qut.edu.cn/)等规定途径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1.学校根据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设定的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线及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2.学校按照各省志愿设置和投档原则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接受投档,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直至征集志愿。
3.投档考生按高考文化投档成绩(含政策加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按考生所报专业(类)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类)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
4.考生文化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随机调剂到未录取满额的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5.文化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遵从相关规定录取;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位次高者优先录取,若位次仍相同,优先录取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6.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7.内蒙古自治区采取“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8.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考生选考科目与报考我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相匹配,按照所在省份的招生录取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山东省进档考生按综合分确定录取专业。其他省份使用所在省的艺术类统考专业成绩,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录取专业,若投档成绩相同,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高者优先确定录取专业,若文化成绩仍相同,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录取专业。
2.艺术类专业文理兼招,对于艺术类专业明确要求按照艺术类分文理科单独安排招生计划的省份,专业录取时按照录取原则和招生计划,分艺术类文理科单独排序录取。
第十六条 专业语种要求:英语专业考生的统考外语语种须为英语,其它专业外语语种不限。青岛两校区公共外语课除英语外,可开设日语、德语、朝鲜语非通用语种课程,其他语种考生入学后须改学英语;临沂校区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十七条 男女比例要求:不限。
第十八条 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体检要求:执行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九条 被录取为青岛理工大学临沂校区所设专业的学生就读地点为临沂校区。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学校根据经各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新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直接寄送给被录取考生。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一条 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文件执行。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复查不符合条件的新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达到青岛理工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合格要求者,颁发青岛理工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本科学生,授予青岛理工大学学士学位。自2023级起,录取到临沂校区就读的普通本科学生所颁发的毕业证书注明培养校区。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理工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1.咨询电话:0532-85071039
2.招生监督电话:0532-85071089
3.E-mail: zhshb@qut.edu.cn
4.招生信息网:http://zhaosheng.qut.edu.cn
5.学校校园网:http://www.qut.edu.cn
6.通讯地址:青岛市黄岛区嘉陵江东路777号 青岛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
7.邮编:266520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青岛理工大学负责解释。
山东交通学院2024年
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各项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交通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交通学院本科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交通学院(学校代码:11510)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大学科技园海棠路5001号(长清校区);
山东省威海市双岛湾科技城和兴路1508号(威海校区)。
第六条 办学性质及类型: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山东交通学院设有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 山东交通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受理关于招生工作中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
通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大学科技园海棠路5001号山东交通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邮政编码:250357,电话:0531-80683890。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一条 我校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本科生,具体各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信息网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认可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考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生源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投档比例。
(一)普通类专业(类)录取原则
安排录取专业(类)时,学校按照“专业志愿清”原则,优先考虑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各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在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学校志愿、专业志愿一致的情况下,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的顺序,依次比对成绩,优先录取成绩高者;如成绩仍然相同,将综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因素择优录取。
当考生高考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根据高考投档成绩并适当参考考生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做退档处理。录取后不接受考生提出的退档申请,请考生合理填报专业志愿。
1.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专业(类)
对实行高考改革的省份,按该省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新高考投档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
2.未实行高考改革的省份专业(类)
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内蒙古自治区除外),学校按照相关省份投档规定接收投档。
3.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二)飞行技术专业录取原则
本专业面向山东、河北、河南、湖南招生。按照《普通高校飞行技术专业招收飞行学生实施办法》(民航发[2019]75号)规定,考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面试、背景调查,合格后方可报考。报考考生需与我校签订自费培养协议,征集志愿考生在入校后签订自费培养协议。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照文化成绩由高到低录取;成绩相同时,按照英语成绩由高到低录取;英语成绩相同时,按照体检情况、背景调查、相关科目成绩、学业水平合格考试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参加征集志愿的考生视为同意我校自费培养模式,同时在《中国民用航空招飞信息系统》中至少有一个“有效招飞申请”。
(三)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本专业面向山东、甘肃、江苏招生。学校认可生源省专业统考成绩,凡达到所在省美术与设计类专业统考本科专业合格线和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
进档考生,山东省依据平行志愿模式录取;甘肃省、江苏省依据“专业志愿清”原则,按照投档分安排录取专业。投档分相同时,按美术类统考专业成绩优先确定录取专业;专业成绩相同时,参照普通类专业(类)录取原则综合考虑。
第十五条 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根据专业(类)特点,部分专业体检特殊要求如下:
(一)航海类专业(含船舶电子电气工程、航海技术、轮机工程专业)不设视力限制,要求无传染病、无色盲、无色弱,其他身体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2021)有关规定执行。
(二)飞行技术专业考生按照中国民航局颁布的《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MH/T 7013—2017)执行,只招男生,外语语种仅限英语。
(三)交通工程、智慧交通、飞行器制造工程、轨道交通电气与控制、轨道交通信号与控制、交通运输(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方向)要求无色盲、无色弱。
(四)飞行器制造工程、航海技术、船舶电子电气工程、轮机工程因专业培养要求外语语种必须为英语(工作语言为英语),其他语种考生入学后须改为英语(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其他专业录取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等三部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春季高考录取按照山东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届时考生也可登陆学校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六章 收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 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文件执行。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山东交通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山东交通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济南长清大学科技园海棠路5001号山东交通学院招生办公室(邮编:250357)
山东交通学院官网:www.sdjtu.edu.cn
山东交通学院招生信息网:zsw.sdjtu.edu.cn;
电子邮箱:zsgz@sdjtu.edu.cn;
电话:0531-80687112;0531-80687119
传真:0531-80687112;
招生录取期间咨询电话届时将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山东交通学院负责解释。
德州学院2024年
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德州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德州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三条 德州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四条 德州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为德州学院,代码为10448。
第六条 学校地址为山东省德州市大学西路566号。
第七条 办学类型为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层次为本科生、专科生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德州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 德州学院教务处(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职能部门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德州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政策、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才需求和生源质量、学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科学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德州学院设有一个本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一个本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为别尔哥罗德食品科学学院,包含4个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食品质量与安全(中外合作办学)、生物技术(中外合作办学)、生物科学(中外合作办学)、化学(中外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招生专业为能源与动力工程(中外合作办学)。
第十四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投档比例的,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学校按招生计划的100%确定提档比例。
第十六条 采用“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考生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七条 若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不能被录取,且服从调剂,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如不服从调剂,则退档。
第十八条 普通类专业,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能确定考生位次,则遵照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提供的考生位次进行专业录取;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不能确定考生位次时,在第一、二批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等级考试选考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等级考试选考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在第三批高考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在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单科成绩、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外语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由高到低录取。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单科成绩、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外语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仍不能确定先后次序时,结合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面向山东省招生的美术类、音乐类、舞蹈类、体育类本科专业分别使用山东省各类别统考成绩。对进档考生,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面向河北省、江苏省、山西省、湖南省等省招生的美术类本科专业,面向河北省、山西省、湖南省招生的音乐学本科专业、音乐表演本科专业,面向河北省、湖南省招生的舞蹈学本科专业,使用对应省份的专业统考成绩。文化成绩达到该省艺术类招生文件规定的基础之上,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投档成绩相同者,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招收港澳台地区高中毕业生招生,按教育部规定和我校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招生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 录取时,承认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定的政策性加分,考生分数以投档成绩为准。
第二十四条 在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组)志愿须满足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五条 外语语种:我校英语、商务英语专业统考外语语种限为英语,外语口试成绩不限;能源与动力工程(中外合作办学)、生物科学(中外合作办学)、生物技术(中外合作办学)、化学(中外合作办学)建议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报考,其他语种慎报;食品质量与安全(中外合作办学)建议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或俄语的考生报考,其他语种慎报;其余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但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程限修英语、俄语或日语。
第二十六条 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录取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报考德州学院的考生可通过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查询方式查询本人录取结果,也可登陆德州学院招生信息网查询是否被德州学院录取。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和资助政策
第二十八条 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文件执行。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及证书颁发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文件规定组织新生入学资格、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业,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德州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德州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德州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咨询电话为0534—2603002,电子邮箱为dzxyzb@163.com,招生信息网网址为https://zsw.dzu.edu.cn/,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电话为0534—8985865,通讯地址为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大学西路566号德州学院教务处(招生办公室),邮政编码为253023。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德州学院负责解释。
来源:山东各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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