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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近代宪政体制的缘起与发展,素来被视为西方近代民主制度的“标本”或“典型”。因此,在西方政治史领域,中世纪英国的“宪政王权”一直是欧美史学家探讨和争论的热点。但深入考察后发现,近些年来西方学者的一些研究成果早已颠覆了流传甚广的习见和程式化的表述。
中古英国实际政治的运作远比政治制度或者政治史编撰中的一些简约论断复杂、曲折。其中最突出的是“宪政王权”的相关研究。
何谓“宪政王权”
在英国政治史上,“宪政王权”这一术语,大概首先出现在17世纪初国王与议会冲突的发端之中。1610年3月21日,英王詹姆斯一世在议会两院发表演讲提出“国王创建了宪政王权”一说,言下之意是让议会完全听命于国王。
在此后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辉格党人抨击君主专制,将都铎王朝以前两个多世纪的“宪政王权”理想化,以之作为构建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历史注脚。受此影响,当代西方史学界一般都认为,所谓“宪政王权”,实际上就是指13至15世纪的“议会君主制”。
但近些年来这样的表述却遭遇多重质疑。对于什么是“宪政王权”一直是西方学者注重诠释的大问题,它其实并无一个确切的结论。中古英国议会史家威尔逊认为,“宪政王权”是一个与“个人王权”或“专制王权”相对立的概念。
“议会君主”取代了独裁君主,君权取代了“个人王权”,将统治者和臣民的利益结合在一起。因此,“君权将被国王和贵族所支持。为了支持它,贵族在正义遭到拒绝时对国王作暴力的抵抗,被证明是正当的”。
其实,将“宪政王权”界定为“君权”是不少史家通行的做法。美国政治思想史家坎托诺维克茨曾试图通过对这一概念之来龙去脉的梳理来诠释君权。到了17世纪,英国都铎时代的法学家从法理角度对这两种“形体”做了明确区分,“君权”的概念也就正式形成。
相比之下,英国政治史家厄尔曼则着力阐述了中古英国议会形成后“君权”的意蕴。他指出,从诺曼征服到大宪章时期的王权,是独裁的“神权政治的王权”。从国王一词的字义上讲,国王即王国中唯一具有最高尊严与权威的统治者,国王因“神命”的身份而为所欲为,实行独裁统治。
“正是在君权的概念中,封建国王将找到一种宪政的栖身之地”。厄尔曼进一步强调,从13世纪开始,王权开始向“君权”转化,而王冠这个物质性的有形器物,就成为“王国本身的象征性的体现”,具有了作为国王之合法权力的“君权”的完整意义。
但“宪政王权”是封建王权的进一步发展,从根本上说仍然代表了封建主阶级的政治统治,且君主制的本质就是君主的个人统治。因此,即便是在议会君主制形成以后,国王的专断独裁并未消失。
在格林看来,这种影响的程度,从根本上不是取决于议会的理想和力量,而是取决于君主本身的强弱。格林不仅否定了“宪政王权”就是“君权”的定论,而且反对将之视为“有限王权”。
事实上,在此之前的封建君主也不完全是专制的,其权力要受到封建习惯和基督教“神法”的某些限制。而在“宪政王权”体制中,君主也不完全是受限制的。
“宪政王权”的起源
西方学者对中古英国“宪政王权”起源的解释,以往多受两种流行观点的影响:“日尔曼自由传统”决定论和“封建契约”决定论,它们分别由斯塔布斯和厄尔曼所创。
斯氏素来把所谓“日尔曼自由传统”看做英国“宪政王权”的价值源头。他始终认为,“古代条顿民族的自由”是欧洲特别是英国宪政史的基石。英国人民正是基于这一“自由传统”为权利而斗争,产生了大宪章那样的限制王权的经典性文献。
相比之下,厄尔曼的“封建契约”决定论流播更广,影响更深。所谓“封建契约”,是指对中古西欧封土制之上的封君封臣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约定。
多年来,西方学者常常将“封建契约”看做封建政治分裂割据的根源,而厄尔曼则别具一格,将“封建契约”看做英国“宪政王权”形成的决定性因素。厄尔曼认为,中古西欧盛行三种王权。第一种是基于“人民权利”的原理建立起来的日尔曼王权。
厄尔曼的这些观点,可以说是迄今西方史学家以“封建契约”论来解释英国“宪政王权”起源的最经典的观点。然而,要确定一种平等性与互动性的“封建契约”存在及其对君主独裁的限制,那将是十分困难的。
尽管有贵族根据这样的约定对孱弱的君主挑战,但君主一般都处于主动的、强制的一方。正因为如此,不少史家对厄尔曼的观点予以质疑,威廉就指出,“大宪章是一种鲜活的和强烈的理想,它促进了根据协议或契约创制政府、法律这两个基本宪政原理”。
有鉴于“封建契约”决定论的缺陷,一些西方学者注重从政治现实的变动来探讨问题。近年来,更有人直接从“战争形势”分析说,中古后期英王为了合法地征税、筹措军费,需要召开会议与贵族以及市民、乡绅协商,13世纪末期的“议会”也就应运而生。
议会与国王权威的关系
议会和国王权威的关系,涉及英国“宪政王权”的权力属性和运作机制,因而长期为西方史家所重视。
受“辉格派”“宪政主义”史学观的影响,斯塔布斯一直将“宪政王权”的历史看做议会扼制国王的政治史。
到了20世纪初,英国著名法律史家梅特兰独辟蹊径,试图用“法权”来界定“国王的法律地位”,期以阐明议会与国王个人权威的关系。
梅氏强调,国王在行使权力时有很大的回旋空间,“甚至在国王软弱时,议会还留给他较大的活动范围,期望他在其中辛勤操劳。一个不干事的国王,或仅仅执行议会所表达意愿的国王,并非是中世纪理想的国王。
在威尔逊看来,当时的议会力图控制国王,而国王则设法摆脱议会,常常导致“主权的冲突”。最终,国王或王国共同体都不能完全支配政府,但可作为`议会君主'支配它”。而“从个人王权向议会君主的主权的演化”这一革命,在14世纪初就开始了。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史学家逐渐意识到,应当从“宪政主义”历史观或抽象的法理阐释中走出来,从具体的政治活动中探求“宪政王权”的真实面貌。在20世纪初图特就致力于梳理政府档案来研究国王政府的行政史,并借此揭示君主在“宪政王权”运作中的实际权威地位。
与此同时,在上述理路的影响下,一些西方政治史家开始从国王的政治身份与地位出发,更倾向于强调国王而不是议会为主导王国政治的权威。在布朗看来,这样的“法律”只是一种流行的观念而非一些当代史家所设想的“法治”思想,“正如我们今天知道的那样,当时并无明显持久的有关王权的政治思想,也无有关王权的`宪政法律'”。
相比之下,格林对国王权威的阐发更为充分。他将中古后期王国政府的运作与整个政治环境结合起来考察,不仅认为个性强而能履行职责的君主不会受限制,而且对史界津津乐道的“有限王权”论进行反驳。
“1399年革命”和“兰开斯特宪政主义”
在“宪政王权”的历史编撰学中产生了颇有吸引力的论题,那就是将大贵族在1399年逼迫理查二世退位称之为“1399年革命”或“兰开斯特革命”,并将由此开端的兰开斯特王朝统治及其对议会的较多依赖,看做近代宪政制度萌发的标志,冠之以所谓的“兰开斯特宪政主义”。
在斯塔布斯的历史视野中,推翻专制君主的“1399年革命”,无外乎是一场具有伟大“宪政”意义的“政治革命”。
受斯塔布斯“宪政主义”史学观的影响,不少史家也惯于袭用近代宪政的眼光去观照理查二世被废黜和兰开斯特王朝的统治,对之做近代宪政式的解读,即便是像威尔逊这样的名家在试图修正斯氏的理路时,也很难完全破茧而出。
和威尔逊这样与斯塔布斯解释模式藕断丝连的史学家相反,一些西方学者开始从各个层面进行研究,试图剥掉“1399年革命”和兰开斯特王朝所蒙上的“宪政主义”的历史面纱。
著名政治史家麦克法兰力图全面破除“宪政主义”的传统诠释模式。在他看来,斯塔布斯所笃信的“亨利(四世)的`议会的头衔'和1399年`革命'的宪政主义特征”,根本经不起历史事实的检验。
麦克法兰等人的观点,有力地修正了斯塔布斯等人的“宪政主义”学术取向,为日后相关研究开辟了道路。特别是麦克法兰,他不但潜心研究,而且还多年在数所大学“传道授业”,通过“薪火相传”,培养了不少有创新意识的学术人才。
从中可见,越来越多的学者不再依据预设的“宪政”原则,注重从国王与贵族之间的权益关系及政治实力对比来透视“宪政王权”的属性与特质,注意将观念与制度中的政治和实际发生的政治结合起来,解读它的历史常态。
他们的新观点或许难免带有矫枉过正的色彩,但无疑将促进史学界的进一步深入研究。如何全面而审慎地借鉴西方的学术成果,对这一政治史上的特殊现象尽可能作出接近于历史实际的诠释,应当成为中国史学界的一大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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