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7月18日下午,美国伊利诺伊州皮奥里亚联邦法院宣布,由于陪审团未能就死刑判决达成一致,章莹颖案被告布伦特·克里斯滕森被判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由7男5女组成的陪审团中,有10人认为应判死刑,但2人坚持终身监禁,根据美国法律不能完全一致,就不能判处死刑。自2017年6月9日章莹颖失踪,至今已经769天。
在本案中,美国联邦检方以及章莹颖的家人坚持要求判处克里斯滕森死刑。检方为了让陪审团相信克里斯滕森必须被判死刑,一直强调“重判”的原因,包括:案件是绑架致死案,克里斯滕森对章莹颖做出残暴的身体暴力,且是有计划地杀人;克里斯滕森的行为,对章莹颖家人带来极大伤害,同时为其他人带来威胁;且被告在明知章在无力反抗下,仍作出暴行;克里斯滕森至今从未表达出悔意,没有透露章莹颖遗体所在,而且他一直不配合FBI的调查。联邦助理检察官称,“正义必须得到伸张”。
而辩方律师则表示:“他不应该被判死刑,因为他平时是一个聪明而有礼貌的年轻人,虽然他未能在2016年和2017年控制他的内心恶魔。”辩方大打亲情牌、同情牌,将克里斯滕森塑造为一个安静有礼却遭遇母亲酗酒、滥用药物等问题的孩子。辩护律师还表示,克里斯滕森患有精神疾病,其父母均有精神疾病史,案发前罪犯曾在所在学校寻求心理救助未果。另外,他此前没有犯罪记录,自己在犯案时也患有酗酒问题、处于人生低谷,他的父母在庭上痛哭表示无法接受死刑等等,这些都可能会对陪审团的判断产生影响。
为此,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还传唤了超过20位证人为克里斯滕森出庭作证,其中包括他的父亲、母亲、妹妹、前妻以及伊利诺伊大学心理咨询中心的咨询师。证人从各个角度试图说服陪审团不要判处克里斯滕森死刑。事实证明,被告方从精神疾病、亲情同情等角度采取的辩护策略最终使克里斯滕森免于一死。
但另一点也很重要,那就是在美国判处死刑确非易事,执行死刑更不容易。虽然美国联邦法院体系保留了死刑,根据有关记载,美国包括伊利诺伊州在内的21个州已经废除死刑,在保留死刑的州中,有的州一直将死刑备而不用,长期没有执行死刑。过去5年只有13个州曾执行过死刑。
2012年的4月,两名在美国洛杉矶南加州大学(USC)留学的中国研究生吴颖和瞿铭惨遭杀害,7女5男组成的大陪审团对所有指控罪名都认定被告有罪。但是当地检察官却明确不追求死刑判决。所以对于这种有严重危害的案犯,只要确保把他们永远关起来,就算达到目的了。因此,在当地人的主流观念中,死刑是过于残酷的刑罚。这些死刑适用的背景因素也可能影响陪审团的判决。
其实,章莹颖案今天的结果归根到底是美国司法制度决定的。与一些大陆法国家以及我们国家的司法制度相比,美国司法陪审团制度中的陪审团成员更容易受到法外因素或者个人主观方面因素的影响,而不是基于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正如章莹颖案的宣判法官所言:“陪审团对你的仁慈证明的是他们的人性,而不是你的品格。”
比较有讽刺意味的是,要求陪审团一致裁决才能判处死刑的制度设计与美国残酷的社会现实是矛盾的。当今美国,暴力事件频发,尤其是凶杀案(如校园枪击案)时有发生,究其原因,除了诸多社会因素之外,与死刑威慑力失效是否有关,值得美国司法政策的反思。
自古至今,刑罚总是预防和报应主义相结合,终身监禁固然可以预防犯罪人再犯罪,但被害人家人的伤痛没有得到足够的弥补和抚慰。章莹颖的男友在法庭上表示,这一结果意味着一个吸毒又酗酒的孤独的人,可以用一切残忍手段,想杀谁就杀谁,而不用付出生命的代价。这话不一定全对,但的确引人深思。(作者金泽刚,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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