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是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动态的造价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
由于工程造价咨询业发展迅速,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为规范收费行为和引导合理竞争,有关部委、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同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地区、跨行业的经营活动又越来越多。了解各地的造价咨询收费标准很有必要。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收取标准
浙江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于2021年5月18日发布收费指引,指引包含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工作内容及收费指导意见,作为各方主体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用的参考,实际收费标准在建设工程咨询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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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江苏省物价局、住建厅于2014年11月发布《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服【2014】383号),其中规定: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委托服务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按不高于此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除此以外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委托双方可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参照执行,合同约定。
说明:
一、本表收费实行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费,当单项工程咨询服务收费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计。
二、计费基数按单项工程计算。工程主材无论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均应计入收费基数。
司法鉴定业务以鉴定委托标的额为基数。
三、估算投资(收费基数):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总投资扣除土地批租(土地价款)、动拆迁费及国内外成套设备生产流水线费用。
四、安装、仿古建筑工程的清单编制、审核;结算编制、审核的基本费率在上述基准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
五、工程预算的编制或审核、工程结算的编制或审核等收费标准不包括钢筋及预埋件的计算,凡要求钢筋及预埋件计算的按相应的收费标准另行计算。
六、跨市差旅费按实际发生,由委托方承担。
七、计时收费由双方协商。
八、咨询服务费谁委托谁支付。
九、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收费,由基本费和效益收费两部分组成。基本费以“送审工程项目造价”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算;基本费应按规定收取,由委托方承担;效益收费以“项目核减额”、“项目核增额”按费率分别计算,由收益方承担,审核增加造价的咨询费由委托方代收益方支付。
十、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费由基本收费、效益收费和驻场收费三部分组成,如不需要驻场,则不收取驻场费用。(驻场是指根据委托方的要求,造价咨询人员常驻项目现场,且每周不少于3天。)
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收费标准中不包含招投标阶段及竣工结算阶段的相关收费,如委托方要求从事相关工作,则按招投标阶段及竣工结算阶段的相应收费标准另行计取。
十一、咨询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增加工作、修改设计、延误工期等客观或委托方原因,增加咨询服务工作量的,其咨询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二、实例:某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送审工程造价为6500万元(其中安装工程1300万),钢筋2000吨(需另算),核增造价20万元,核减造价230万元,合同约定效益收费按6%计算,咨询服务收费计算如下:
基本费用:500万元*1.8‰=0.9万元
(1000万元-500万元)*1.4‰=0.7万元
(5000万元-1000万元)*1.1‰=4.4万元
( 6500万元-5000万元)*0.9‰=1.35万元
安装工程系数增加收费:1300/6500*(0.9+0.7+4.4+1.35)*30%=0.441万元
核增收费:20万元*6%=1.2万元
核减收费:230万元*6%=13.8万元
钢筋:2000吨*12元/吨=2.4万元
咨询服务收费合计:0.9万元+0.7万元+4.4万元+1.35万元+0.441万元+1.2万元+13.8万元+2.4万元=25.191万元
安徽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2007年4月发布了《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但该文件已于2016年废止。
安徽省发改委2022年4月对此进行了回复。根据原安徽省物价局印发《关于放开部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的通知》(皖价服〔2014〕42号),明确自2014年4月1日起,工程造价咨询等服务收费不再由政府制定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目前,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由相关中介机构自主定价,服务双方通过合同约定。
原皖价服〔2007〕86号内容:
福建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20年12月发布《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行业标准的通知》,自2021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明确:本收费标准根据我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行情,按照咨询内容分别列出收费标准,作为市场各方主体确定咨询费的参考,实际收费标准在建设工程咨询合同中约定。
山西
山西省物价局2012年8月发布《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
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于2017年4月发布《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并说明:此办法为基准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为20%,具体收费金额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方根据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河南
河南省注册造价工程师协会于2022年3月发布最新参考价格,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规定“ 《参考价格》收费标准上下浮幅度不得超过20%” 。
湖北
湖北省物价局2013年12月发布的《关于降低部分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中规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中的“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工服规[2012] 149号)规定的中准价格下浮20%执行。
湖南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16年10月发布了《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意见》,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差额累进计费,计费基础为单位工程造价金额。
【示例】
某房屋建筑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编制:总造价为2500万元,其中土建工程造价为1600万元,安装工程造价360万元,精装修工程造价为540万元。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为附件3中“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清单计价”的基本工作。
计算咨询费时应分为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精装修工程共三个单位工程,查询附件9“专业调整系数表”,安装工程调整系数为1.3,精装修工程调整系数为1.2。
咨询费=500×6‰+1100×4.6‰+360×6‰×1.3+(500×6‰+40×4.6‰) ×1.2=14.69万元。
全部附件表单扫描以下二维码查看。
江西
江西省工程造价协会于2021年9月7日发布自律成本参考价(试行),并规定“在执行本成本价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时,不得无故下浮打折”。
广西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于2019年6月发布《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收费参考标准》。
2022年3月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发出通知,“协会拟对《造价咨询服务行业收费参考标准》进行修订,现向各单位征集意见”。根据通知说明2022年4月15日前反馈意见,目前该地区最新的标准仍然为2019年版本。
贵州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于2021年11月发布参考标准,供各方参考,实际收费标准在建设工程咨询合同中约定 。
四川
四川省最新发布版本为2008年由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联合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此后未见有以收费标准的说法发布新的版本。
2015年,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放开住建部门专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769】明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不再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云南
云南省物价局2012年6月26日发布《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所列标准为最高指导价标准。具体咨询服务项目收费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此标准范围内由双方协商议定”。并说明“自2012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一年”。其后未见有新的更新。后续内容均引自2012年6月26日发布的文件。
青海
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13年8月发布《关于转发<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的通知》(青建价协〔2013〕08号),按此规定执行。
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2年发布《关于下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并说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根据服务内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工程概算、预算、竣工结 (决)算、工程招标底价、投标报价的审核以及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除上述服务内容外,第三条中的其它服务内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工程项目难易程度,委托双方可以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下 10%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按上述收费标准计算服务费不足 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例如:某项目审核竣工结算的建安工程费为 8000万元,服务费为200×6.0‰+(500-200)×5.0‰+(1000-500)×4.5‰+(3000-1000)×4.0‰+(5000-3000)×3.5‰+(8000-5000)×3.0‰=29.7万元
甘肃
2022年4月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制定了《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收费指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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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4年8月发布《关于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
对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继续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在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下浮。对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服务以外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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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3年4月28日发布《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给出相应的收费标准,规定“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不超过最高收费标准且下浮幅度不超过20%的范围内,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说明“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试行至2014年5月31日止”。至今未见有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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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
吉林省建筑业协会工程造价专业委员会于2020年5月发布《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试行)》,作为吉林省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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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3年1月16日发布《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计算,价格浮动幅度上下不超过 20%”,并说明 “执行期限为2013年1月20日~2014年1月19日”。但至今未见有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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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于2016年12月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并规定为基准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为20%,具体收费金额由咨询服务企业于委托方根据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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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于2020年1月10日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收费市场参考价》, 供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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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于2019年10月15日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收费市场参考价格>的通知》,作为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会员单位执业收费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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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6月15日发布《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为基准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为20%,具体收费金额由咨询服务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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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于2015年6月30日发布《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参考费用及费用指数”后的解释和自律管理》,并明确参考费用及指数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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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2005年12月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规定:收费标准作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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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1年7月15日发布《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规定“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由委托双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并说明 “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试行两年”。但至今未见有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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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
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于2020年3月发布《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参考价格》,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琼价协﹝2016﹞004号)同时废止。
其中约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可由双方在收费“参考价格”的基础上,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和竞争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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